离婚需要去哪里?

离婚在以下地方办理:

1.双方协议离婚,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外地居住,居住地民政局一般不受理;离婚协议不符合要求,一般包括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用去出具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国内诉讼中的夫妻纠纷与离婚:

(1)双方在同一辖区有户口,在户口所在地居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持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财产证明向当地基层法院立案;

(2)双方在同一辖区有常住户口,一方在外地居住超过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立案;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对方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3)双方在同一辖区有常住户口,且均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一方提起诉讼的,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4)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但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5)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但居住在各自户口所在地,乙方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

(6)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一方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的,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7)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且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提出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立案方也没有经常居所,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一方失踪,另一方将向失踪人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通过公告的方式。但是,前提是法院先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这种方式解决了老赖、消失玩等行为带来的障碍。

4.因外国因素导致的离婚:

(1)华侨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在定居国法院申请离婚;居住地国不接受的,离婚在结婚地或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办理;

(二)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向定居国法院申请离婚;居住国不接受的,离婚在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法院办理;

(3)中国公民国内国外分离,国内法院有管辖权。双方均可向境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4)身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可以选择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

(五)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离婚,外国人提出离婚的,离婚诉讼应当在该公民中国户口所在地法院进行;中国人提出离婚,在户籍所在地法院办理离婚诉讼;

(六)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按照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没有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

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离婚需要准备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书,在婚姻登记处填写。

2.离婚冷静期过后,需要准备好所有材料,包括离婚协议书,双方各提交两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 * *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