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业主委员会一般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已交付2年;

3.第一批物业已交付3年。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1.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小区(楼)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立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该物业已交付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交付物业建筑面积30%以上50%以下,且已使用一年以上。

2.成立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答复指导住宅区(楼)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3、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组批准后,通知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在15日内将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电话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材料提交筹备组。

(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住宅区(楼)显著位置张贴,征求业主意见。筹备组在公告牌上刊登了业主委员会的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并分发给业主。

(3)筹备组将组织全体大厦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业主委员会表决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张贴并向业主公布,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书面形式发送全体业主。

4.召集成员选举筹备组。

上述工作完成后,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中的业主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发送至街道办事处,并提交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布置会场、组织人员打印选票、布置投票箱、通知全体选民、通知街道办、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人员。

筹备组按照议程召开会议:收集并登记选票;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开选票,计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组将公布签到表和选举结果统计表。

5.向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

自生产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有两种组建方式:

1.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办法的程序产生;

2.对于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业主先按幢选举自己的楼委会,再由楼委会选举代表组成业委会;这样组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 * *使用的建筑物的管理;大厦管理委员会负责大厦管理。

三、谁有权解散业委会?

1.只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有权解散居委会,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这么做。

2.即使是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也有权撤销决定,但无权解散。

3.因为业委会是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如果要解散,必须经过业主大会。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