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变更需要全体业主投票吗?
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物业管理事项,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更换物业公司。由业委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定招投标的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
一、住宅产权调换流程:
1.应用
物业管理小区(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5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小区(楼)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立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建筑面积已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50%以下,且已使用一年以上。
2.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指导社区(楼)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3、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组成立后,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在15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上报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和电话;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筹备组。
(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住宅区(楼)显著位置张贴,征求业主意见。筹备组将在公示栏刊登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分发给业主。
(三)筹备组组织大厦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组将向业主张贴并公布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业主委员会表决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发送全体业主。
4.在召集大会成员选举筹备组完成上述工作后,
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交街道办事处,提交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确定会场、组织人员打印选票、用设备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通知街道办、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半数以上且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数半数以上的业主。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