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三公九臣”指的是谁?

一些收集的:

三公

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受尊敬的三个官职的统称。这个词在周朝就已经使用,西汉经学家根据《尚书大传》和《礼记》认为三公是指司马(军事,尤其是骑兵)、司徒(宰相)、司空(御史)。根据李周的说法,中国古代经典学者认为教师、教师和太保是三种公职人员。秦朝没有三公。西汉初,宰相和御史是继承秦制协助皇帝治理国家的主要人员。还有最高武官邱,不过不常买。自武帝以来,受经学影响,宰相、御史、太尉并称为三公。

刘彻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度,削弱了宰相的权力。赵帝在位时,霍光辅佐的职位是大将军傅。后来的张安石、石高、王峰等享有重权的大臣,都担任了傅将军的职务。于是伟大的司马权凌驾于丞相之上。何穗元年(前八年),采纳了何武的建议,将御史改为大将军,并将傅、大将军之法提高到与程根平起平坐,从而建立了傅、大将军、宰相三足鼎立的三公制。爱元寿二年(1),丞相名改为大司徒,与本文提到的三公名完全一致。并把原来的太傅和新增加的太傅、太保放在三公之上,头衔很高,没有实权。西汉虽三足鼎立,但仍以傅为最,如董贤、王莽等,皆精于政事。到了新时代,沿袭了西汉的三公制。

东汉初年还有三官。公元51年,傅改为邱,大司徒、大司改为司徒、。三公各有一人千石长史,各有数十人。以泰威为例。有曹、曹东、曹虎、曹邹、曹慈、曹贼、和曹仓掌管一切。三公府在当时简称三夫。泰威依然位居三公之首。

汉光武帝刘秀实行更加极端的皇权中央集权,不使权力归大臣,名义上设三品高官,但实权逐渐回到尚书台。而皇帝、钦差、外戚、宦官更加专权化。外戚窦宪、季梁,都被拜为将军,将军有官职,排名三公。三公不仅臣服于大臣,也臣服于外戚、宦官,有的甚至是他们的心腹亲信。按学者的说法,宰相辅助皇帝管理阴阳,安排四季的时候,如果出现各种差异,皇帝和宰相都会自责。东汉时,皇帝的刑事责任推给了三公,所以每当发生水旱等灾害时,三公往往被免。所以,仲长统说,三公是名存实亡的,是“为自己的员工准备的”。

东汉末年,董卓为丞相,排名三公之上。公元208年,曹操到三公,设丞相、古顾问,曹操自己当丞相。在汉朝实行了200年的三公制走到了尽头。

曹魏恢复了明、三、共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还是处于最好的地位,政府设置了幕僚。但购买权进一步转移到尚书机构。到了隋朝,三公官职不再开放,所有的辅佐都被撤销,完全成了虚职或“上位”。宋代以后常称太师、太傅、太保,但其虚衔性质不变,逐渐演变为加官赠官。明和清是一样的。

久庆

秦汉时期掌管政务,魏晋以后逐渐失去实权的朝廷官员。

不同代的“九卿”是不一样的。西汉时,九卿是列卿或其他大臣的意思。先秦文献中有这种说法,但秦朝没有这种制度,西汉初年也看不到九品贵族的名字。只是到了汉武帝以后,由于儒家复古思潮的影响,人们才把官阶两千石的高官附在了古九卿身上。在宣帝和元帝,九卿的头衔出现在诏令中。而《汉书》中的清官却有十几个,如太常、光禄勋、太傅、廷尉、大洪、、大司农、少府、卫、直金吾、右内史、左、爵主、太傅亲王等。如果把九重定义为九个官职,从新开始,在制度上,2000石算清。也就是说,傅、大司徒司志、大司若、何、左图、秩宗、典乐、* *公、为九卿,属于三公。

东汉和新中国一样,中央政府有九个官职。《续汉书》将太常、光禄勋、卫、太傅、廷尉、大鸿胪、完颜政、大司农、少府定义为九卿。九卿被定为九官后,其他接近九卿的重要官员都被排除在九卿之外。从东汉末年到三国,有人试图为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辩护。刘茜的《名释》否定汉代有九卿,认为是十二卿。赵薇《辩名释名》认为九卿是为了纠正九卿,除了九卿之外还有所谓的外交大臣。

魏晋以后,九卿大多与东汉相同,只有廷尉有时改称大理。北魏改少府为太府。所以隋唐的九卿是太常、光禄、卫、、太傅、大理、洪、司农、太傅,没有行政权。南宋、金朝、元朝、九清朝有许多省和合并。明清改为六部,即官、户、礼、兵、刑、工,均为御史,大理寺秘书、总政治部任九卿。以前的九清官可能有所保留,但都变成了空头衔或加赐官。

一三司(太师、太傅、太保)或三公(邱、司徒、)

太史-周朝的背景。古文家把太师、太傅、太保作为三大公众人物。春秋时期,晋、楚等国都位于边境沿线。废秦复辟,在师之上。《汉书》。《关白公卿表》:“太师、太保皆古官,皆始置平帝元初,金印紫绶带。”隋朝又废此职,唐贞观十一年恢复。做一个正产品。

一个老师-周朝的背景。汉朝复辟,仅次于太史公。历代常用来给大官加头衔,没有实职。《汉书》。《百官百官榜》:“某师,古官,初置高,金印紫绶带...被放在三公上了。”“后汉的历史。百官》:“老师是仆人。此注曰:掌为慈导,位为无常。世祖以卓茂为师,他救省。”做一个正产品。隋朝废除,贞观十一年后。

太保-周朝的背景。汉朝复辟,仅次于太傅。历代常用来给大官加头衔,没有实职。《汉平帝史》:“王莽为师,乃第四辅。”隋朝废除,唐贞观十一年后。

太师、太傅、太保古称“三司”,北魏以后称为“三司”。可以列为一个产品,但只是空头衔,没有实职。《新唐书》:“一太师,一太傅,一太保,各有一人,为三司...天帝所教之第三师,无全局职责,是缺人。”这里想说的是,三师还有别的含义,是太子教育的岗位,不在这里。到了唐朝,三司已经是象征性的职位,没有任何权利。

邱是秦朝的中级武官,是汉初最高武装力量的领导人。但这是一个虚拟的头衔。有事可以用,没事可以存。很少处理军队的实际事情。东汉时,太尉、司徒、司空并称为“三公”,排名最高,历朝历代都有不少,但后来逐渐为官,没有实权。唐是三公之一。

司徒-西周。春秋沿集。掌管国家的土地和人民。西汉悼帝时,丞相改称大司徒,东汉时改称司徒。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徒雷登也被称为宰相。唐是三公之一。

司空-西周。春秋战国时期,他主管工程。西汉称帝,就把古代的神医改成了普通的。后人将其作为工部的别称,侍郎称之为少用。

“三公”一词,历代说法不一。在周朝,太师、太傅、太保被视为三公。书周官:“设太师、太傅、太保。我们只是三个公职人员,谈道治国,讲道理阴阳。不一定要官,只要人。”。《汉书》。《官宦榜》:“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利益而为官。他们坐着议政治,都是总统,不拿一个职务当官名。”西汉时,宰相、太尉、进士为三官,东汉时,太尉、司徒、为三官。唐朝攻隋制,故隋朝三官为内容。

二、三省合并(中书、门下、尚书)

唐初,由于隋制,三省大臣商议国事。

总理这个职位也是。”(《新唐书》——关白一)。也就是说,唐并没有宰相的职位,而是三省协商一些事情,共同履行宰相的职责。

尚书省——东汉时设立,称为尚书台,或中台。南北朝时称为尚书省,划归曹操,是中央政府执行政务的总机构。到了唐代,改名文昌台、斗台、中台,恢复旧名。尚书省有官、户、礼、兵、刑、工六部,与中书省、门下省合称为三省。主官为尚书令(二等),副手为左右仆从(二等)。另一人左丞(上四年级),掌管吏部、户部、礼部。尤澄一人(四级以下),掌兵部、刑部、工部。还有博士、硕士等三种称呼。,用来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事物。虽然它们已经进化了很多年,但是因为它们很小而被忽略了。从隋唐开始,是中央行政机关中的官、户、礼、兵、刑、工诸部的总称。又名“六曹”。他的职位在秦汉时期被九重所分。魏晋以后,尚书分为曹植,曹渐为系。直到隋唐时期,门才被确定为尚书省的组成部分。相对于李周的六部,官、户(以下简称民部)、礼、兵、刑、工,秦汉九卿的大部分职责都被纳入其中。

吏部——东汉时《尚书》官仆曹改为吏部曹,后改为吏部曹,魏晋以后称为吏部。隋唐时期,列为尚书省六部之首,掌管国家官员的任免、考试、晋升、调动,是本部门的吏部尚书。“新唐书。《百官录》:“吏部。尚书是一人,他是三品;侍郎两人,都是四品;阆中二人,皆五品;元外郎,两个人,六品出身,负责作品评选,授勋,考试。以三全判官为天下最好的材料,按其功过,如身、言、文、判、德、才、劳效率等,留下来,以记之...分四类:一是吏部,二是司印,三是司尊,四是考功。”

三国魏以后,住建部常设尚书,以支财政,隋朝改称民政部尚书。唐避讳太宗,改称户部,为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国的土地、户籍、税收、财政收支等事务。行政长官是户部尚书。新唐书。百官录:“户部。尚书是一人,他是三品;两个侍郎,正好四品。负责土地、人民、金钱谷政治和朝贡之间的区别。分属于四个部门:一是户部,二是分公司,三是黄金部,四是仓库部。”

礼部——东汉设曹为南主宾,曹为北主宾,掌管诸侯国的交战,沿魏晋而置。东晋时,设立祠堂负责祭祀。北周开始设置礼部。隋唐,依其名,设为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礼仪、祭祀、朝贡,长官为礼部尚书。旧唐书。正史二:“尚书,侍郎,掌管天下礼仪、祭祀、朝贡。分属于四个部门:一是记忆部,二是祖部,三是餐饮部,四是主客部。”“同志。官方三。《礼记》:“唐虞当政时,列为宗典三礼。”

兵部——三国魏置五兵为大臣,掌兵、外兵、骑兵、其他兵、全体兵。晋代增设驾司、车司、库司,掌管车马、兵器。隋唐因北周兵部旧名,被命名为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国武官的选拔和军籍、武器、命令的政治,长官,兵部的历史。“新唐书。百官录》:“兵部。尚书是一人,他是三品;两个侍郎,正好四品。掌管选兵、地图、车马、铠甲。分属于四个部门:一是兵部,二是参谋,三是驾部,四是司库。”

刑部——西汉把两千石曹彰关进大牢,三太子曹判案。魏晋以后,刑法由三公署和外交部主导,军狱由所有官员主导。北周开始设置刑部。隋唐,依其名,设为尚书省六部之一,主管法律、监狱等事务,长官为刑部尚书。后代不会变。旧唐书。正史二:“尚书,侍郎,掌管天下刑法及流放、钩、禁法令。”分属于四个部门:一是刑部,二是首都官员,三是比比,四是司门。”“通典。官方三。刑部史》:“刑部史。唐瑜时,军士被判五刑。《李周·秋官》:“任命大司寇。汉成帝时,尚书先设二千石曹,主郡郡国设二千石曹,设三吏曹,主狱破...魏庆隆二年,设尚书为官郎,辅佐监军。金夫和三名部长掌管了监狱。宋代三公、比比皆管刑法,京师尚书管军狱。”而“下星期,又有秋官大司寇卿,掌管惩国,属下也是刑部大夫,掌管五刑之法...【隋】开皇三年,改京师官为刑部尚书。”

工部——隋唐,因旧称北周工部,设为尚书省六部之一,主管各种工程、工匠、开荒、水利、交通,长官为工部尚书。后代不会变。“新唐书。《百官志》:“工部,一尚书,三品;一个侍郎分属于四类.....有四个部门:工业部、农业部、安全部和水利部。"

门下省——东汉末年有一座石钟寺,金代称为门下省。它最初是皇帝的侍从和顾问机构。南北朝时期,权力逐渐扩大,北朝成为中央政治机构的重心。唐朝和中书、尚书合称为三省。与中书省共管朝政,审诏令,签章,有批驳权。《旧唐书》里有一句话。正史二:“秦汉初年,无台湾省名。从晋代开始,就放在门下省,造成了南北朝。隆硕改为东台,广斋改为滦台,恢复神龙。”

魏晋设立中书省,梁陈规模不错。这是一个继承皇帝意志、掌握机密信息和发布政府法令的机构。沿着隋唐时期,逐渐成为全国政府中心。隋朝避讳杨忠,改内史、内书省;唐代改称西台、凤阁、魏紫,后改称旧台。与门下、尚书合称为三省吾身。中书决策,过门,交由尚书省执行。魏晋时期,其主官为监和中书令,隋朝废除监,仅保留中书令一职。唐代改称右相、凤阁令、魏紫令。下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旧唐书·正史二》说:“秦开始设‘崇’字,汉元皇帝去设‘崇’字。历代云中书。后周称内史省,隋朝因内史省而设内史监、内史令。炀帝改为内书省。武德恢复为内史省,三年改为汉书省。隆硕改为西台,广斋改为凤阁,神龙恢复为中书省。开元元年改魏紫省,五年复兴。”关于它的功能。《新唐书》中有这样的记载:“皇帝掌管大政,总是便于判断的。王衍有七大制度:一是出书,立皇后和皇太子,封王,为林轩之命所用;二、制书,赏罚,赦囚,除授之外用之;第三,做一个告慰书,在表扬和赞美劳动的时候用;第四,除免官、授六品以上官外,用于废县、增减官员、出兵;五令,百官奏时,请用之;第六,书上写的是事,是用来退约的;第七,讲故事,根据情况制作,不好用就用。声明回复,然后做自己想做的事。大祭祀是仪式;亲征若严,则辞官;如果你在门廊上,你会读这本书;如果生命在朝鲜,它将被宣布。书王子,然后授予封绶带。所有做出来的文章都呈给做记录的官员。”它更详细。

古代司法机构

在法律的运行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法律的制定要完整,法律的实施要到位。司法机构是实施法律的关键。法律能否实施,是需要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因素。因此,司法结构的建立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在中国古代,有一个长期的法律体系。古代王朝建立之初,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和颁布自己的法律。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学者,多是深入研究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很少研究各个朝代建立的司法机构。在本文中,我想对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进行梳理,以帮助学者们进一步研究。

在中国历史上,不同朝代建立了不同的司法机构。虽然司法机关的作用是执法,但由于统治者设置司法机关的初衷不同,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也不同。纵观中国古代各个朝代的司法机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在中央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有的还相当完备。但在地方司法机构中,则是行政机构的组合。

一、夏商时期

夏商时期,都属于奴隶制社会。虽然制定了法律,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唐刑,但在司法机构中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在奴隶社会,国王可以处理所有国家事务,所以王霞和王上是国家司法权的最高拥有者,他们还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国王之下,诸侯众多,一般由贵族把持。每个诸侯国对一个诸侯国都有管辖权。诸侯对所辖诸侯国拥有很大的权力和独立的司法权,国王一般不能干涉。因为在奴隶制时期,中央集权尚未形成,诸侯有很大的独立权,在自己的辖区内,有相当于国王的权利。

二、西周

西周和夏商朝一样,属于奴隶社会,但西周的法律比夏商朝完善得多。它不仅提出了“慎之又慎”的法律思想,而且将“礼”纳入法律,开创了礼与法的融合。从此,“礼”的思想开始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生根发芽,形成了中国古代特有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构也比较完善。纣王和各诸侯国都有专职的司法机构,成为牧羊人。“板车,主匪”(《礼记·曲礼》)。司寇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辅佐周王,实行司法权,小司寇负责具体司法工作。

西周时期,地方司法机构包括村官、地方官、县官等专职司法官员。“士”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员的总称。

第三,秦朝

秦朝是春秋战国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也是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代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沿袭了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制度,在法律思想上也是按照法家的政治思想来制定法律制度和指导法律的实施。实行“有法可依,严刑峻法”的制度,统一法律,公之于众。

秦朝时,中央司法机构由廷尉和御医组成。《汉书·尚书·官宦表》中写的是廷尉二字的意思。“听讼必在朝廷手中,兵狱同制,故称廷尉。”《汀》的解释是:“汀,平也。治理监狱的费用很高,所以我认为是一个数字。”“卫”的解释是:“自上而下,我说卫。”可见,廷尉二字的意思是公平处理纠纷,使国家和人民安全。廷尉的主要职责是审理皇帝授予的案件、国家申诉和疑难案件。

另一个司法机构,时宇,有一个官员,时宇医生,谁是最高监督官员。他的地位仅次于首相。对于重大案件的审理,必然有御史的参与,所以御史也是中央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承担。秦时设置郡、县地方机构。县令、县长有行政权、司法权,自行处理辖区内的普通案件。对于疑难案件,可以上报庭伟处理。县令之下有辞曹丕史和定曹丕史,县令之下有辞曹丕史和狱史。这些机构都是协助县长、县长进行司法工作的。

此外,县以下还有乡、亭、村等更低的行政级别。乡镇有负责处理乡镇轻微刑事、民事纠纷的“秩”,亭中有“亭长”,亭中有“里典”,都是基层行政单位,也照顾或协助处理刑事、民事纠纷。

第四,汉朝

以秦代法制为基础和借鉴,同时吸收秦代的失败和教训,汉代法制朝着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在法律思想上,以儒家思想为主,法家思想为辅,废除了“重刑”的做法,提出了“以德主刑”。即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达到宽严相济、严松的统治效果。

汉代法制的发展还体现在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司法机构。在中央司法机构中,有三个机构:尚书、廷尉和时宇。

汉武帝时期,为了限制相互间权利的扩张,设立了司法机构“尚书”。司法审判的权力转移到了尚书和廷尉手中。

廷尉在汉代得到了更加完备的发展,设立了廷郑伟(主管疑难案件)、廷尉左右监(主管缉捕罪犯)、廷尉左右监(主管一般案件),使廷尉的职能更加完备,分工也越来越细化。

御史的职能和秦朝一样,专门监督文武官员。如果他发现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可以玩弹劾。同时,御史也可以和廷尉一起处理疑难案件。

尚书、廷尉、时宇三个司法机构的出现,为后来的审判、审查、监督“三权分立”格局奠定了雏形。

与秦朝相似,地方司法机构设置在郡县两级,司法与行政不分。治安官和县长控制着这个地区的司法权。内部司法机构分为许多小部门。比如贼曹负责抓贼;曹辞职打官司;定夺曹,负责判决的执行;人们原谅,尝试并做出判断。可见,汉朝时期,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司法机构都是比较完备的。

五、三国、两晋和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政治混乱时期,但法制完善。比如北齐制定北齐法,继承了秦汉法律的优点,确立了“十重罪条”和“五刑”制度,为隋唐的“十恶”“五刑”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廷尉、尚书、时宇,其中廷尉在北周改为“大司口”,北齐改为“大理寺”,但无论称谓如何,其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地位不变。但这一时期尚书令的机构逐渐加强,而廷尉的权利则有所减少,部分司法权转移给了尚书令。

地方司法机构与秦汉时期相同,司法行政统一,以县令、县令为职。

第六,隋唐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律制度中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十恶、五刑等制度,还有八议、公务等法律制度。在司法机构上也最为完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权分立的司法审判体系。

由原来的亭卫改造而成的大理寺,北齐时称为“大理寺”。它是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流亡国外以上的案件。

刑部负责审核大理寺判处流放以上的案件。御史台负责监督文武官员。但也可以参与重大冤案的审理。于是形成了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审查、御史台负责监督的司法审判体系。当然,在三大司法机构之上还有一个皇帝,他主宰着所有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权力。

隋唐时期的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地方行政机关。例如,在州(县)一级,设立“曹”受理刑事案件,设立“胡俟”受理民事案件。县内有司法助理员和历史学家协助县长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县以下在乡、镇、村设立的乡官、李政、方正、村正管辖本辖区内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

七。宋朝

宋代的司法制度大部分沿袭了唐代的制度,但也有所不同。大理寺和刑部保持职责不变,但在宋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设立了审判庭,又称宫廷审判庭,是宋初的审审机关,也有审审权。因此,刑部和大理寺的权利被削弱了。宋神宗熙宁三年后,审判法庭被废除,审判和复审权回到大理寺和刑部。

御史台除了可以接受枢密使的权利,还可以接受官员受贿和地方申诉的案件。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三个法定机构,即鼓楼,检察院,李检察院,以处理直接向法院申诉的案件,以及不公正的案件上诉。

八、元朝

元朝由少数民族统治,司法机构设置比较混乱。沿袭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删除了。中央司法机关设置了大政府、刑部和郑玄院。大宗付正是类似大理寺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的审查职能不变,但同时被赋予一些司法职能。玄正元主要管理僧人的案件。御史台的功能不变。

地方司法机关有道、府、府、郡。

九、明朝

明朝重新建立了元朝废除的大理寺,但其职责改为法律审查机关。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刑部。所有的刑案都要经过大理寺的审核,可见刑罚和大理寺的作用与唐宋时期正好相反。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职责不变,是监督官员,参与大案要案的审理,平反冤案。

地方司法机关为道、地、郡三级,负责所管辖的案件。

X.清朝

司法保持了明代三大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责相似,但司法部的司法权更大。三大司法机构中,司法部是一把手,司法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约。在清朝,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司法机构院来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皇室内部的案件由宗仁院的警戒部和内政部处理。

地方司法机关有省、地、县三级司法机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司法是由中央政府设置的,地方政府是司法与行政一体化的体制。因此,总的来说,可以说司法和行政没有区别。即使在中央设立专职司法机构,也是从属于行政的。专职司法机构是不可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因为司法官员的任免是由皇帝决定的,皇帝是具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独特个体,这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不可能独立,也不可能独立行使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