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地怎么补偿?

关于福建省征地补偿政策,《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正式出台,规定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此政策于201年5月14日实施。(一)征用耕地,属于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于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二)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60%至70%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四)征用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按水田补偿费的60%至70%补偿;(五)征用盐田的,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第二十八条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第二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单位平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征用有水产养殖生产的盐田、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给予补贴。第三十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人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青苗补偿费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支付;(二)人工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补偿并结合成新,鱼苗按成本的60%补偿;(三)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照重置价格确定并结合成新。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地面附着物为林(果、竹)树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树归原所有者所有。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用材林幼林按造林费用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产值的40%至6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二)竹林按产值的两倍补偿;(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不结果的,按成本的二倍补偿;已结出果实的,应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升降,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四)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按同类用材林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五)薪炭林按同类用材林标准的40%至60%补偿,违章建筑和征地公告后抢种、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第三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范围的下限计算支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救灾设施。地下人防设施建设免收土地税费。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相应调整。第三十三条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果树和经济林按前四年计算)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所在地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认定的市场价格计算。前款所称平均年产量,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