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工作的具体措施
2.尽可能为自己和家人做好预防疫情的准备,如购买和佩戴医用口罩、消毒用品及相关药品;
3、不到* * *场所和人群聚集区,切断所有可能的人传人的流行渠道和途径;
4、认真做好自己的个人卫生和必要的家庭消毒,让家庭成为预防疫情的堡垒;
5、停止一切个人和单位聚餐,与家人共度足够的节日时光;
6、个人和家庭成员有疫情症状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和防疫部门报告,在专业指导下争取安全治疗;
7、发现亲戚、朋友、邻居近期有来自疫情高危地区的,应对其进行隔离并立即向社区和防疫部门报告;
8.注意防寒保暖,搞好饮食卫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免疫力,预防近期疾病;
9.在医疗保健机构的专业指导下采取相关防疫措施,不要轻信不正当渠道的谣言,加强个人防护;
10,安排以家庭为单位的健康娱乐活动,促进爱情、亲情、亲情。做到:外面有疫情,家里有温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在隔离期间不停止支付其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防治规划实施防治,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必要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戏剧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2)停工、停业或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闭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