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监督委员会与业委会的区别
社区监督委员会和业委会的区别在于:
1.权利义务不同: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与业主大会代表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概念不同:业主监督委员会是由物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的房屋管理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物业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代表组成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界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选举方式不同:前者从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中选举产生,后者只能从业主中选举产生。
4.目的不同:前者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后者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从上面可以看出,小区监督委员会和业委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在权利义务、理念、选举方式、目的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落实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