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蝎子和夹子这两种刑具的使用有什么限制?
因为夹棍和钳子的使用非常残忍,所以这两种审讯器具的使用范围在清朝受到了限制。顺治十七年(1660),朝廷下诏,凡问罚衙门,赃物无真凭实据,家族婚姻琐事,不准滥钳。在康熙四年(1665)的圣旨中,审理抢劫、盗窃、人命等重大案件时,犯人在其他衙门已经招供,后来又改口,或者犯人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坚持不说真话。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夹子;其他轻微案件,讯问人员滥用棍棒的,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罪进行查处。唐九年(1670),又下了一道圣旨。所有官员被禁止在审讯囚犯时使用除了拍打和夹棍之外的其他种类的非惩罚,对妇女使用夹棍,对孕妇不要轻易使用手指。违者将被降级或罚款。与前代相比,清代的这些规定稍微宽松了一些,但是夹打两种刑罚和夹棍、扇打两种刑具并没有被废除,直到近代还在时有使用,可见这两种刑罚的影响是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