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古树名木保护职责: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实施普查等具体保护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保护古树名木,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土地合同中约定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内容。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目录保护和分级管理制度。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分级、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名录和保护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调整。

古树名木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的支持,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赠人和认养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卡上享有一定期限的签名权。

对保护古树名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和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公众对古树名木损害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登记、分级、编号、造册、建档。普查间隔期间,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建立古树名木资源动态数据库。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古树名木所在的县(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鉴定和归档;被认定为古树名木的,应当对发现者给予适当奖励。第八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养护;

(二)机场、铁路、公路、河流堤坝、水库湖泊、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三)城市公园、广场、道路、街道、公共绿地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有管理机构的,由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没有管理机构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四)城市居民私人庭院内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城市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所有者维护;

(五)乡镇街道、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设施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六)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方或者宅基地权利人养护;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维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其他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养护;

(七)认养的古树名木,在认养期内,由认养单位或者认养人负责养护;

(八)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在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责任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