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白龙湖亭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湖区)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条湖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功能和保护要求,湖区保护范围分为一般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

白龙湖保护范围是指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核心保护区是指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核心景区,一般保护区是指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核心景区以外的区域。

亭子湖总体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由亭子湖总体规划划定。

湖区保护范围由管理机构在湖区显著位置设立界桩和识别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湖区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投入补偿机制,依法用于湖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污染防治和产业扶持等环境资源保护。第七条建立跨区域行政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湖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保护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湖区的保护工作,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湖区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湖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湖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水务、农业、林业、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湖区的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湖区的保护工作,并落实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保护。

鼓励湖区村委会(社区)、村(居)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白龙湖、亭子湖保护。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湖区(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湖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协助相关部门编制白龙湖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亭子湖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编制湖区各类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大单项工程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各类规划;

(三)指导和监督湖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实施;

(四)制定白龙湖、亭子湖的保护管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在湖区设置标志和标牌;

(六)协调市有关部门在湖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水土保持方面开展联合执法;

(七)统筹协调渔业发展规划、捕捞管理、船舶管理和水质监测预警;

(八)建立健全湖区保护和管理制度;

(九)对湖区资源进行普查、登记和备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湖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湖区(风景区)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湖区的保护工作。第三章环境和资源保护第十一条湖区的保护、建设和利用应当服从湖区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湖区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统一、多规合一。

湖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务、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湖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调查,完善湖区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