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开三年还需要冷静期吗?
分居三年,离婚还需要一个冷静期,这是强制性的。《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日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申请离婚登记30日期满后30日内,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之所以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在保护当事人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避免了冷静期过长损害当事人离婚自由,也避免了冷静期过短达不到“冷静期”的效果。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了两个30天,但这两个30天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有不同的效力和不同的约束,因此法律后果也不同。前30天冷静期不变,即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30天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属于典型的离婚冷静期。第二个30天为可变期,即离婚30天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夫妻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发给离婚证;男女双方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基于其初次申请为其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两项规定明确,男女双方如要办理离婚登记,需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还需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任何一方未在现场申请确认的,视为双方未达成协议,不适用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