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福利清单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范围内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必须一次性缴清欠费后,方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满3个月(缴费月为1个月)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欠缴12个月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日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1.2个月,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满3个月(当月1个月)的次月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欠费支付后三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本年度提前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0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今年一季度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且连续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移待遇。
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不欠费的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间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不设待遇等待期。
五、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随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并自主缴费的在校学生,自缴费满3个月(缴费月为1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生育津贴支付方式的调整
无法核实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前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
法律依据:
根据《辽宁省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抚顺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运行情况,抚顺市医疗保障局、抚顺市财政局制定了《抚顺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6月5438+10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