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农村规划用地多少钱一亩?

请参考以下两个文档。如果没有,请咨询当地国土局。

端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保障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端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征地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每公顷补偿60-75万元(4-5万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37.5-45万元(2.5-3万元/亩);征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村内志高土地和宅基地,每公顷补偿60-75万元(4-5万元/亩)。征用堤防、河道、荒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村内乡村土地、宅基地等不征收农业税的土地,按上述标准补偿后,不再补充安置补助费。

(2)青苗补偿费。水田补偿每公顷22500元(1.500元/亩);菜地补偿每公顷37500元(2500元/亩);旱地每公顷补偿1.5万元(1.0万元/亩);鱼塘补偿(含荷塘、枯塘费)每公顷37500元(2500元/亩)。其他作物按照核实的实际数量和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种植数量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范围内的现行作物进行补偿,征地时地面无作物的不予补偿。

(3)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重置价格结合折旧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受害者必须无条件拆除搬迁。

第四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单位,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和集体公益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给土地承包人或者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安置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第六条市政府收回的国有农场、鱼苗场等国有农业用地,按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和其他新增建设用地的税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第三条确定的标准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耕地开垦费,水田、菜地、旱地每平方米20元;鱼塘和花园每平方米10元。

(三)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每平方米24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

(四)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8元;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每平方米4元,公路建设每平方米2元。

(5)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1%收取。

第九条依法征用的土地,从征地批准文件签发后的第二年起,财政部门停止征收该土地的农业税。

第十条征用端州区城市规划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补偿(助)费的50%计算。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03年9月30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端州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端州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印发《关于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青苗、附着物和建筑物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3]41号)。

一、占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占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属于城市道路红线的,不予补偿;对退地红线外实际占用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1989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征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80元,居住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28元。4月1、0989(含4月1)后征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92元,居住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42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92元。

(二)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用土地、宅基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用地范围内调整。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不能调整的,可以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有困难的,参照前款进行补偿,不再安排自用土地指标。

(三)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参照原出让价格协议,按照土地使用证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和土地用途给予补偿。

二、拆迁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拆迁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房屋补偿标准。

1、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建筑,异地搬迁改造,每平方米850元;水电齐全的砖混建筑,每平方米700元;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600元;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简易棚,每平方米200元(属于带纤维瓦的羊毛毡棚每平方米30元);房屋外阳台、走廊按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2.无法安排土地永久搬迁的,按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扣除被占用土地评估价的40%进行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残值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50元至200元。

(三)砖砌猪圈每平方米100元;简易猪圈每平方米60元;铁棚每平方米80元(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建筑和工棚参照此标准执行)。

(4)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围栏(含挡土墙)每平方米50元;每口开井1000元,每口非开井300元;水泥地面(包括石灰砂、砖)晒粮场每平方米30元;鱼塘涵洞每个300-500元,池塘(含鱼塘)每平方米35元,砖炉每米200元,自来水管每米2元,电线补偿每米2元,水泥电杆每个100元,杉木电杆每平方米50元,水泥设施排水沟和水泥硬化道路每平方米50元。

(5)坟墓拆迁,土坟每孔补偿500元,砖或水泥结构每孔补偿800元,骨坛每孔补偿100元。

(六)使用填方的建设用地,填方费用按每立方米13元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1)菜地、鱼塘青苗补偿:菜地3000元/亩,鱼塘5000元/亩。建设项目需提前年中交枯塘土地的,可增加每亩1000元的补偿费(含前期枯塘费、鱼塘损失、当期租金)。

(二)青苗标准种植规格:根据实际种植规格,我市端州城区农作物种植合理标准为:香蕉140株/亩,车前草130株/亩,柑橘80株/亩,木瓜200-250株/亩,荔枝25-30株/亩,龙眼40-45株/亩。其他珍稀苗木的种植标准参照农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3)各类青苗补偿标准:合理连片种植的,按以上“每亩株数”标准和以下“各类青苗补偿标准”单价进行补偿;超出合理种植部分,按照每亩1000元的搬迁费标准进行补偿。

1,芭蕉、香蕉:1.5米以上每株10元,1.5米以下每株5元;

2、柑橘(1米以上)有果每棵10元,无果每棵5元;

3.木瓜:每个25元带果收益10元不带果;

4.竹子:小丛生(10以下)每丛15元,大丛生(11以上至30以下)每丛30元,特大丛生(30以上)每丛50元;

5.水杉:10米以上每株22元,10米以下每株12元,5米以下每株5元;

6.杂树:5米以上每株10元,5米以下每株5元;

7.荔枝、番石榴、芒果、黄皮、杨桃、李子树、柚树、枇杷、人参果、菠萝树:2米以上有果的每棵80元,2米以下无果的每棵20元;

8、龙眼、荔枝3米以上的古树产果每棵300元,3米以下产果每棵100元,不产果每棵50元,树苗按苗圃补偿标准补偿;

9.其他苗木按上述标准补偿。

(4)苗圃补偿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种植规格的柑橘、龙眼、荔枝、番石榴、芒果、龙眼叶、杨桃、黄皮、李子树、枇杷、人参果、菠萝树(1米以下)等苗圃,按每亩3000元的搬迁补偿费进行补偿;1米以上(含绿化苗圃)按每亩5000元的搬迁费进行补偿。

种植户在收到搬迁补偿款后一个月内或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行搬迁苗圃。

(五)零星种植的苗木补偿标准:

DBH 9cm以上的木棉树1、120元/株,DBH 3-9cm及以下的木棉树10元/株50元;

2.树木地径9cm以上,每株130元;地径6-8厘米,每个80元;地径3-5 cm,3-5cm以下每根45元,每根15元;

3.7cm以上凤凰木DBH 60元,5-6 cm DBH 40元,5-6cm以下DBH 15元;

4、柏树高度3米以上每棵70元,高度3米以下每棵40元;

5.细叶紫薇每株30元;

6.DBH大于7cm的每张70元,DBH小于7cm的每张50元;

7、桂花苗木高×冠幅120cm×80cm每株70元,不足每株40元;

8.细叶榕苗高3.6米以上,每株55元,苗高2-3.6米,每株40元,苗高2米以下,15元;

9.每棵枣树20元;

10,柳树每株10元;11,刺杜鹃15元/株;

12,每棵柠檬树20元;13,苏铁每株60元;

每棵树14、10元;15,米兰树15元每株;

16,每棵龙骨树5元;17,金银花15元每株;

每棵姬旦果树18、12元;19,每棵青枣树20元;

20.每棵紫荆花20元;21,每株白兰花树45元;

22.佛手50元一个有水果,20元一个没有水果。

对经济价值较高的单株苗木,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征用非法占用的土地或者拆除非法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当事人必须退出土地,按照规定的拆迁期限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房屋和土地的,依法强制处理。

(二)青苗、苗圃、附着物及建筑物补偿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对公告之日后争抢种子及建筑物的,不予补偿。

(三)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

(四)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补充细则相抵触的,以本补充细则的内容为准。

(五)本补充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