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以下简称金田起义遗址)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金田起义遗址包括: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平天国金田起义地址营盘。

(2)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界寺太平军原指挥所。

(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庆丰镇赠予顾村的洪秀全活动遗址、奇石乡石达开故居遗址、金田镇魏长辉故居遗址、金田镇磨村太平军指挥部遗址、金田镇古林社冯云山故居遗址、金田镇冯门坳金田起义古战场遗址、紫晶镇太平军指挥部遗址、江口镇石头角太平军指挥部遗址、 马莲乡村故居遗址、官成镇潭村故居、同和镇大王圩周忠发放生遗址、国安乡太平军神平团营及兵器战斗遗址、平南镇平田村林故居遗址、大鹏镇大山村孟德恩故居遗址。

(四)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镇杨故居遗址、金田镇屈家洲战场遗址、镇迎主之战遗址、镇六桂战场遗址、关城镇关村镇大捷战场遗址、大鹏镇团营集中遗址、 大鹏镇河头镇白旗坪遗址、国安乡化州团营指挥部遗址、马莲乡北亭铁坪遗址、马莲乡中胜遗址。

(五)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金田起义其他遗址。第四条金田起义遗址保护遵循保护优先、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协调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工作,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第六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公安、教育、工商、市政、环保、物价、土地、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工作。第七条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指定相关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日常检查和巡查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四)在保护范围内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金田起义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金田起义遗址的行为。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意见征集制度和举报制度,公布意见征集和举报方式,及时受理收到的意见、建议和举报。第九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联系与合作,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科研单位和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的保护管理经验,提高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的科技水平。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级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并公布。

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报批公布。

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程序报批。第十一条金田起义遗址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依法实施。

被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金田起义遗址,其必要的保护范围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会同同级规划行政部门另行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金田起义遗址内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