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今年热点民法案例及详细分析。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差别是丝毫不差的。
罗彩霞的冒名顶替案以和解告终。“嘴硬”的宋祖德在谢晋83岁的遗孀面前低下了头。“海云女”裸照泄露,告百度赔钱送礼...
其中有名人,也有普通人,他们都用自己的方式给2010中国民事审判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2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对2010热点民事案件进行了逐一点评。
杨立新说,民法的强制力在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强制力。研究2010热点民事案件,可以发现,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是与非,大概在一毫米之内:向左倾斜可能是错的;向右倾斜一点可能是错误的。
罗彩霞被冒充了。
试用和验收一波三折。
案例湖南邵东县的罗彩霞2004年高考后没有考上任何大学,但她的同学王佳俊却以她的名义考上了贵州师范大学。一年后,罗彩霞不得不复读,并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王佳俊于2008年毕业,但本应于2009年毕业的罗彩霞却因为身份证被盗而被剥夺了教师资格证,他还遇到了其他一系列困难。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是县公安局的政委。他利用自己的关系为王佳俊侵犯姓名权创造条件。罗彩霞向天津法院起诉后,法院积极调解,历时一年多,终于成功。王佳俊和王峥嵘承担侵权责任。现在罗彩霞已经获得了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
关于罗彩霞案的受理和审理,评论可谓一波三折。调解结果皆大欢喜,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注重调解的原则。但本案也有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将本案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受理和审理就不会有如此波折。
谢晋遗孀获“宋大嘴”
批评越界泄露隐私就是侵权。
该案导演谢晋在浙江上虞参加母校春晖中学百年校庆时在酒店猝死,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谢晋去世后,宋祖德和刘信达在博客上发表文章诽谤谢晋。谢晋遗孀徐大文将两人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宋祖德、刘信达败诉。宋、刘不服,提起上诉。2065438年2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徐大文各项损失约29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19年5月,静安区法院在《解放日报》刊登《执行公告》,责令宋祖德于5月24日出庭履行判决。最终,宋祖德向徐大文道歉。
评论应该说本案的争议不是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是保护名誉权。如何区分两种侵权行为,在于破坏权利人的评价还是暴露权利人的隐私。徐大文称,两被告“揭露”的不是事实,是捏造,被告无法证明所述事实属实。因此,这不是关于隐私,而是关于评价,侵犯了谢晋的名誉权。
我也看过一些宋祖德写的文章,敢言,无所顾忌。我当时就纳闷了,为什么这些隐私被曝光的人不站出来维权!在我看来,很多时候,他真的是在泄露别人的隐私。社会批评应当遵守批评规则,超出正当批评界限诽谤他人,或者暴露他人隐私,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欢迎直言不讳的批评,但强烈谴责毫无顾忌他人名誉和隐私的恶行。特别要肯定本案法院的态度,是非分明,立场鲜明,最终使侵权人认识错误,自觉执行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律适用结果特别值得称道!
女记者诉黄健翔诽谤案
被告批评的背后值得欣赏。
案例黄健翔在新浪发帖。该网站披露了一家电视台的女记者与前中国国家足球队主教练之间的性丑闻。央视女记者陆游认为黄健翔文章中所指的女记者是自己,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黄健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陆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确认现有证据虽不能确认黄健翔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具体指向陆游,但对他人私生活的评论确实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并对黄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批评。
评论判决是基于原告证据不足,认定原告败诉。侵犯隐私权或名誉权的责任认定有一个标准:当报道内容没有具体说明被报道人物的具体人格特征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报道中的人物能够基本锁定为原告,就应当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令人意外的是,判决并没有认定被告的行为为侵权,而是予以谴责。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但证据不足以认定侵权。侵权责任和法院批评之间似乎还隐藏着其他一些问题。
网络“海云女”不雅照案
准确把握侵权与否的尺度
该案中,尹小姐与朱某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朱某将大量涉及其隐私的图片上传至网络。尹小姐称,至2009年6月2日,以百度为代表的搜索网站未对上述图片及其隐私信息进行处理,且百度网站开设的“百度百科”栏目专门设置了“海云女”词条,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百度辩称,搜索引擎起检索作用,其并未发表、发布、传播涉案照片,且相关内容在尹小姐诉前已被破。法院认为,在百度百科设置专门词条,保存侵权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责任,判决百度败诉。
评论网站侵权与不侵权的尺度应该是很准确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界限:网站侵权责任的认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当自行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对网络用户在自己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规则是指被侵权人有权在网站上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对扩大的损失构成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侵权连带责任。
本案中,百度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对网络用户在自己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未能给予应有的关注。特别是为受害者设置了百科词条,文字显示链接为“上海海事大学海韵女艳照门最全照片集”,明显属于知乎。
法院判给的婚前债务谁借?
还要兼顾个人财产的保护。
该案中,被告何某向原告张女士借款654.38+0.5万元,因系朋友关系,未出具借条。2008年2月,他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明确654.38元+0.5万元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债务仍然有效。张女士催促何还清欠款,何出具借条,承诺2008年6月65438+2月31前还清。此后,他一边赚钱养家,一边还给张女士65438+万元。但5438年6月+2009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他还差5万多元。发现他不打算继续还钱后,张女士起诉。法院认为,该款项不属于夫妻同一债务,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判决何偿还借款,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点评在长期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多强调的是保护夫妻财产的同性,而忽视了夫妻财产的个性。2002年《婚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兼顾了对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
诚然,夫妻婚前所借债务,当然是婚前财产,不存在因双方结婚而混淆财产的情况。婚后共同生活不能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主张清偿,也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依法当然应该允许。
但要考虑到,双方婚前对个人财产甚至债务的斤斤计较,可能会影响感情。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本案正是如此。两个人因为婚前债务纠缠不清,所以结婚不到两年就离婚了。当感情和个人财产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该有一个正确的选择。
新京报诉浙江网络侵权案
起诉一次或一万次以上
2008年,新京报社将浙江在线网站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原告作品,原告要求网站赔偿损失200万元。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的有侵权事实照片的作品有7000余幅,需要拆分单独立案。新京报拒绝拆分起诉,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新京报不服,提起上诉。今年7月2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分案起诉的裁定。
评论这个案件的问题是,根本不存在违反实体法的问题,只是在程序上纠缠不清——7000多篇文章,2000多张照片,加起来侵权一万多张,不能一起起诉,应该分开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许多标的相同,当事人不同的案件,为了方便当事人和法院,可以合并为一个案件。新京报起诉的案件不是集体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是同一个原告,同一个被告,但侵权事实更多,这是合并的正当理由。一次起诉和一万次起诉,当事人都一模一样,孰优孰劣,不是明摆着的吗!
读者诉中华书局“找茬奖”
奖励“应该”和“可以”是很不一样的。
该案中,中华书局已公开承诺,对指出出版错误的读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诚恳道歉。原告白萍出版《于丹论语心得》一书后,因错误形成的文字近30万字;《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有620多处错误。多次协商未果,白平起诉,要求中华书局支付过错赔偿金65438+万元,召回涉案图书,赔礼道歉并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其他精神奖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明确承诺对指出出版物错误的读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应当履行这一承诺。但由于该承诺的奖励内容不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但原告严谨的学术态度和作为忠实读者对中华书局的关心也是值得肯定的。中华书局可以根据其惯例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召回两本书,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点评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内容不确定的悬赏广告。作为商家,出版商最重要的是诚信,守信,重合同。但目前,诚实似乎不太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