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屋的法律认定

1首先,我们需要界定“鬼屋”的概念,什么是“鬼屋”。众所周知,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流行词。百度百科的解释是不吉利或者鬼屋,也有“四大鬼屋”。司法实践中,当前房产纠纷中涉及的“鬼屋”一般是指屋内死亡或重伤等非正常死亡事故;

2、那么是否只要房产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购房者就可以以“鬼屋”为由主张解除或终止合同?根据现有的检索案例,即使房屋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如实告知,也不构成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原因是生老病死都是正常的生理现象,除非买方有此禁忌,在购房时明确提出这一点并询问交易房产有无相应情况,卖方故意隐瞒。对于交易房产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凶杀、自杀或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基于正常人的观念,此类情况会造成不适,影响其身心健康,无法达到购房居住和身心愉悦的目的,也会严重影响房产后续的市场流通和交易价值,故请求解除或终止合同,多予以支持;

3、交易房产周围(如邻居,如楼上)的凶杀或非正常死亡是否能构成撤销或取消房产交易的理由。虽然作为购房者购买房产不仅仅是购买房产本身,还要考虑周边环境,包括绿化、车位、交通、医疗等。,它还包括一般公众对特定财产的评价。如果房产周边发生非正常死亡事故,虽然很难论证对房产价值的影响,但对居住的身心舒适度和房产的流转会有一定的障碍。假设你有意向购买某大厦六楼601室,此时有人告诉你隔壁602室发生了命案,是否会影响你的购买意向,答案自知。但从目前调取的案例来看,在本案主张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一方面,交易房产周边的非正常死亡信息,卖方可能并不清楚,另一方面,与交易房产并无直接关系。而且,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评价。在调取的案件中,某购买房产的主卧窗户前草坪上有坠落物,但法院以与本案房产无直接关系为由予以驳回。

4.另外,房屋所有权人能否就交易房产非正常死亡事故导致房产价值贬值向责任方主张赔偿,根据目前检索到的一个案例,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未经甲同意转租给丙,后丙在房屋内非正常死亡,甲将乙告上法庭,主张房屋贬值。判决结果是法院认可A的诉求,但无法证明贬损价值,最终酌情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认为先主张贬损主张是没有问题的。在正常的房屋交易中,如果A透露了屋内的非正常死亡,除非在交易价格上相对于同家庭的其他房屋有相当大的折扣,否则很难完成交易。但要索赔损失,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同一户型的房子最近已经卖出,有参考价。a将房屋折价出售,这个差价作为贬损价值向责任方主张,否则法院只能酌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