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
(3)房屋征收造成的损失补偿。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 并听取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相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个人达成协议确有困难的,在申请征地时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