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响应“三孩”生育政策:三房四房保障房。
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制度、因地制宜发展、落实配套政策、强化保障措施。
其中,《实施意见》提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人员。
针对国家“三孩”生育政策对住房标准的要求,提出保障性租赁房适当配建三房、四房,满足多子女家庭的租赁需求。
租金水平上,提出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源的90%,保持相对稳定。在多元主体参与上,提出打通保障性租赁房与市场租赁房的通道,支持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房,注重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发展保障性租赁房中的主导作用。在监督管理方面,提出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审核,加快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逐步实现“一网运行”。
在配套政策落实上,一是简化审批流程,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要求各地明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减轻税费负担。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号)相应的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加强金融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与CDB、农发行、建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支持保障性租赁房建设。拟直接划转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拟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租赁房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实施保障性租赁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成都、泸州、绵阳、南充、宜宾、达州等重点城市要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发展示范,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综合整合各类土地、非居住住房、闲置住房等资源,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房。攀枝花、德阳、广元、广安、巴中等城市。产业工人较多、住房租赁需求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实物补贴和租赁保障方式,合理利用土地支持政策,盘活现有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房。其他城市要准确把握保障性租赁房需求,主要通过租赁补贴盘活市场存量房源和改建非住宅闲置房源,适度发展保障性租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