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银座国际大厦(前身为惠州国贸中心)目前的所有权人是谁?

“本来我们和安君达公司约定,先建楼。大楼主体工程封顶后,安君达公司支付我们出资的80%。封顶的时候,我们已经支付了1.1亿,对方只支付了1.00亿。”昨日,中建四局惠州分公司负责人涂女士告诉记者,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公司最终胜诉。

2007年8月30日,惠州中院判决安君达公司需支付欠款9752万元及工程保修款348万元。同时,如果安君达公司无力支付,中建四局可以通过对银座国际大厦主楼14 ~ 49层、辅楼18 ~ 31层房产的评估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安君达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6月30日,65438+2月3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现在我们根本联系不上安君达公司。他们在惠州没有办公室,打官司的时候可以联系的是法院。”涂女士说,“如果对方不还钱,我们只能申请执行判决,拍卖这栋楼。”

记者昨日试图联系安君达公司未果。一纸裁决拍卖就要“黄”?

2008年3月10,事情有了转机,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表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记者从涂女士提供的公告上看到:“现我院拟对‘银座国际大厦’项目主楼14 ~ 49层、附楼18 ~ 31层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这对涂女士和中建四局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经过一系列准备,7月27日,中建四局通过市中院进行了“抽签”,确定了两家拍卖行共同承办“银座国际大厦”的拍卖。

然而,几乎与此同时,涂女士收到了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宣布该案将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来,这是因为安君达公司不服省高院终审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

工人要求工资的艰难权利

“都四年了,还要拖下去吗?”

2006年7月,银座国际大厦封顶,但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商工程款,因此拖欠工人工资约3000万元。他们都期望通过大楼拍卖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0多名工人被拖欠3000多万工资。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了解到,自2006年6月5438+10月以来,有关部门分批接收了银座国际大厦项目原工人,均反映被拖欠工资5000元至3万元不等。据统计,银座国际大厦项目* * *拖欠2000多名工人约3000万元。

昨天,记者来到银座国际大厦的施工现场,却没有看到原来的工人。工地的保安队长谢先生告诉记者,自从2006年底工地停工后,就越来越冷清。“刚开始的时候,工人会时不时回来询问欠薪的进展。现在,很少有人回来了。”

“我们2000多名工人中有80%以上来自四川,很多人的家受到了这次地震的影响。”银座国际大厦原项目一个木工班的负责人谢长云说:“都四年了,是不是该再拖一拖?”

律师

拖欠工程款不应该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

明明是包工头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但包工头以此为由扣留或拖欠工人工资合法吗?有法律人士指出,包工头以此为借口拖欠工资是违法的,拖欠工程款不应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

有律师认为,作为包工头,应该给工人发工资,工人可以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包工头拿回工资。“但是,如果承包商真的因为工程款被开发商拖欠,开发商也有义务先行垫付。”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向包工头和开发商讨回工资。(记者: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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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民事诉讼“终审”还能再审?

既然广东省高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为什么还能裁定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但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经审查应当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