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棍棒惩罚

法律分析:鞭刑是隋唐以来的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荆条或竹板折磨犯人的一种刑罚。作为一种刑罚,杖始于东汉。南朝时,梁武帝制作了一种鞭棍。棍由荆条制成,分大棍、粗棍、小棍三种。杖刑一般是“脱衣服收杖”,脱下内裤,直接用竹木板打屁股。在北齐和北周,杖刑被列为五刑之一。一直到清末都是如此。宋、明、清规定妇女犯强奸罪,必须“脱衣受杖”,既造成肉体的痛苦,又达到羞辱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37-1条因利用职务之便犯罪或违反职务所应尽之特定义务而被判刑者,人民法院得根据犯罪情形及防止再犯之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