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库区饲养的警犬必须登记,其户口由当地公安机关管理。第十一条库区应当设置蓄水量20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水池、储砂量5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沙坑,以及配备消防斧、吊钩、水桶、灭火器等消防工具的棚。第十二条技术区入口处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等标志,并公布仓库纪律和仓储人员须知;在门卫值班室设置门卫值班、仓储人员登记、值班登记、领导检查登记、物资入库登记;办公室有仓库管理条例和保管员的责任。第三章县民兵装备仓库管理第十三条县民兵装备仓库应当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民兵武器弹药的储存和保管必须保证质量和安全,做到不生锈、不霉变、不丢失、不损坏、不鼠咬、不虫蛀、不差错、不事故。第十四条安全系统:
(一)县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负责人必须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定期检查安全工作;
(二)建立值班干部和领导干部值班、出库检查制度,仓储、保卫人员必须昼夜值班,确保仓库不失控;
(三)仓库必须建立联防组织,并制定防哄抢、防盗、防爆、防火和防洪计划;
(四)在库区及其附近不得进行危及仓库安全和有害库存设备的作业,仓库周围5米内不得有高草、积水和杂物;
(五)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仓库内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玩弄和拆卸弹药。搬运弹药时严禁抛掷、碰撞、拖拉,出库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七)技术区内严禁烟火,不准摄影、录像、观光、测绘和无故燃放;
(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备仓库;
(九)发生事故时,应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及时报告。第十五列,存储系统:
(一)检查仓库,必须经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人批准;
(二)仓储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的规章制度,接受检查,履行登记手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点火用品;
(三)武器弹药出入库,必须有调拨手续,说明种类、型号、数量、质量和重要物品;
(4)进出仓库时,必须两人同时开锁和关锁。第十六条托管制度:
(一)武器弹药必须分开存放,按不同类型、型号、生产工厂、批次(出厂日期)、规格、等级分类,做到“一垫五不可靠”,并标有垛(架)牌(标志);
(二)零散弹药应分类入柜(箱)并上锁,手枪应上锁上锁;
(3)武器弹药在装卸、搬运和码垛时应轻拿轻放,并应平稳有序地堆放、排列和放置。配件应每半年托盘化一次,弹药和盒装武器应每两年托盘化一次。第十七条警卫值班制度:
(一)仓库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白天不少于2人,夜间不少于4人(1干部);
(2)仓储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
(三)及时制止库区及周边可能危及仓库安全的活动;
(四)夜间值班的警卫人员应当站岗,并定期机动巡逻,发现异常,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