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战时进行人民战争的重要物质基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市辖区、特区,下同)民兵装备仓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民兵武器库(室),民兵军事训练和战备武器的管理。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军区(以下简称省军区)负责本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监督检查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第二章县民兵装备仓库的设施第六条县民兵装备仓库的设立,必须符合战备、安全和技术要求,选址适当,独立设置;办水、电、公路、电话。第七条应当在距离仓库5米以外修建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3米。墙顶要有防攀爬设施,墙就是库区。第八条库区分为技术区和生活区,两区用围墙隔开。技术区安装防雷装置,入口处设门卫值班室,仓库周围设巡逻通道;生活区有办公室、书房、修理间等。第九条仓库分为武器室(含护具)和弹药室,各室单独开启,门用铁皮或铁皮加固;仓库墙体2米以下用砂浆块石或水泥砂浆覆盖;地面风窗和通风窗应安装钢筋、金属网和密封门;仓库地面铺设防潮层,屋顶为双层防潮实心结构。第十条仓库的铁门应当安装双闩双锁和自动报警装置。弹药库采用防爆照明设备,库内电线要铺设槽板。

库区饲养的警犬必须登记,其户口由当地公安机关管理。第十一条库区应当设置蓄水量20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水池、储砂量5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沙坑,以及配备消防斧、吊钩、水桶、灭火器等消防工具的棚。第十二条技术区入口处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等标志,并公布仓库纪律和仓储人员须知;在门卫值班室设置门卫值班、仓储人员登记、值班登记、领导检查登记、物资入库登记;办公室有仓库管理条例和保管员的责任。第三章县民兵装备仓库管理第十三条县民兵装备仓库应当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民兵武器弹药的储存和保管必须保证质量和安全,做到不生锈、不霉变、不丢失、不损坏、不鼠咬、不虫蛀、不差错、不事故。第十四条安全系统:

(一)县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负责人必须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定期检查安全工作;

(二)建立值班干部和领导干部值班、出库检查制度,仓储、保卫人员必须昼夜值班,确保仓库不失控;

(三)仓库必须建立联防组织,并制定防哄抢、防盗、防爆、防火和防洪计划;

(四)在库区及其附近不得进行危及仓库安全和有害库存设备的作业,仓库周围5米内不得有高草、积水和杂物;

(五)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仓库内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玩弄和拆卸弹药。搬运弹药时严禁抛掷、碰撞、拖拉,出库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七)技术区内严禁烟火,不准摄影、录像、观光、测绘和无故燃放;

(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备仓库;

(九)发生事故时,应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及时报告。第十五列,存储系统:

(一)检查仓库,必须经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人批准;

(二)仓储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的规章制度,接受检查,履行登记手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点火用品;

(三)武器弹药出入库,必须有调拨手续,说明种类、型号、数量、质量和重要物品;

(4)进出仓库时,必须两人同时开锁和关锁。第十六条托管制度:

(一)武器弹药必须分开存放,按不同类型、型号、生产工厂、批次(出厂日期)、规格、等级分类,做到“一垫五不可靠”,并标有垛(架)牌(标志);

(二)零散弹药应分类入柜(箱)并上锁,手枪应上锁上锁;

(3)武器弹药在装卸、搬运和码垛时应轻拿轻放,并应平稳有序地堆放、排列和放置。配件应每半年托盘化一次,弹药和盒装武器应每两年托盘化一次。第十七条警卫值班制度:

(一)仓库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白天不少于2人,夜间不少于4人(1干部);

(2)仓储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

(三)及时制止库区及周边可能危及仓库安全的活动;

(四)夜间值班的警卫人员应当站岗,并定期机动巡逻,发现异常,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