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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重要的最后一环。是指利用社交产品满足人们各种需求的过程。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是指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
后者是指人们利用生产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来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在生产过程之外执行生活职能”。是恢复人的劳动力和劳动再生产不可缺少的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
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和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案件。
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的社会监督;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
扩展数据:
状态
第一,消费者保护组织在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起源于发达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后传播到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从65438年到0898年,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消费者联盟。
1960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成立,这是一个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讨论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其宗旨是为全世界的消费者权益做一系列的保护工作。
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消费者权益问题国际研讨会,协助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中代表消费者发言。
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合会将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全国首家消费者组织成立,1984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省市县等各级消协相继成立。中消协于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合会接纳为正式会员,1987。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2004年初,上海率先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更好地反映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突出其本质和功能,在形式上更贴近消费者。随着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始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之后,它的兴起与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相连。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还包括散见于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或条款。这是一个宽泛的概念。
我们知道,法律条文的目的之一是确立某些权利,保护某些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第一个提出消费者权利的人。3月1962,他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和陈述权。
1969,尼克松总统增加了“索赔权”。6月1994+10月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知情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此外,2003年6月5438+10月生效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消费者权益,如获取相关知识的权利、将商家的承诺视为约定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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