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包裹在递送过程中丢失,谁负责赔偿?

快递包裹在投递作业中丢失的,快递公司或快递员需要承担快递丢失责任,具体如下:

(1)快递后丢失,未扫描的订单由收件人赔偿;

(二)快件扫描分拣后未寄出或者在中转网点未丢失的,由寄递网点赔偿;

(3)快递在中转网点丢失的,由中转网点赔偿;

(4)快递到达目的地后,扫描分拣后丢失的,由目的地网点赔偿;

(5)快递途中丢失,快递员赔偿。

快递服务人员向收件人交付快件时,有义务当面告知收件人收寄快件;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的,可以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经允许后使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当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没有收件人的授权,快递员不能让别人代他签收。快递员拍照签收,擅自将包裹放在门卫室,最终导致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给据邮件丢失的,邮政企业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造成保价凭证邮件损失的除外;

(二)所寄物品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发送方和接收方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据邮件的损失:

(一)保价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收费的三倍;挂号信丢失或损坏的,按收费的三倍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和向用户提供的邮件收据中,以能够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无权援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