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对女性的惩罚是极其可耻和难以忍受的。它们是什么?
中国古代的刑罚一般分为五刑和侮辱刑两大类。这五刑的范围是隋朝,主要是隋朝以前。前四种惩罚是体罚,而大埔是无期徒刑(死刑)。隋朝以后,五刑改为鞭笞、藤条、徒刑、流放、死刑,并在无期徒刑、肉刑之外,增加了监禁。
但是,这五种惩罚主要是针对男性,而不是女性。这是因为在封建礼教的影响下,每个朝代都对女性犯罪采取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比如明朝规定,所有犯罪的妇女,除了犯强奸罪和死罪的,都由丈夫负责监护。如果她们没有丈夫,则由亲戚和邻居负责监护。他们跟随衙门,不准下狱。
甚至对于犯了重罪,必须执行死刑的女囚,规定女性不斩首,就困在隐蔽的地方,可以说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隐私。而那些被判监禁和流放的女性,是不会真正执行这个计划的。以唐朝为例。对于被判监禁的妇女,她们要么被送到少府监狱做缝纫活,要么在仓库和公共墓地做杂工。流放也将被轻体力劳动所取代。
但这样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对女性犯罪的处理过于轻率,无异于纵容女性犯罪。比如宋代出现了大量的职业女性罪犯,比如“牙女”。因此,宋朝在不违背封建礼教的情况下,根据唐朝的法律,对妇女增加了四种侮辱性的刑罚。这四种惩罚不涉及脱衣受辱,更谈不上流血痛苦,但还是让女犯人非常害怕,甚至经常在被惩罚后自杀。
一阶也叫“连枷显”。这些女囚将被戴上镣铐,押送到公共场所供大家观看。钟灵是四种羞辱性惩罚中最轻的,但当她被当众包围时,对女犯人的心理威慑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第二个和尚是唐朝的。皇帝死后,没有孩子的嫔妃通常被送到佛教寺庙出家。这原本是一种灵活的处理宫女的方式,后来却发展成了对女性的侮辱惩罚。这是因为唐代以后,儒家文化认为僧侣不孝,不拜父母,与孝道和伦理道德背道而驰。所以把和尚归为下贱之人。命令一个女人出家,其实就是降低她的地位。在名声和生命更重要的古代观念里,修道显然比公开示众更严重。
第三,射杀军人的妻子,无疑是现代人作为军人的嫂子的一大荣幸。为什么在古代会被认为是侮辱性的刑罚?这是因为隋唐以后,士兵的地位很低,有些兵源本身就是刑事男犯。在三月和战争中,他们将女囚作为商品配给士兵,不仅剥夺了父母对婚姻的支配权,也剥夺了女性的身份和尊严。
四、非官妓的官妓,又称营妓,也属于贱族。但是不要认为这是错的。这和“妓女”有本质区别。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公共场合举行正式招待会。这就是所谓的“表演艺术而不是自我推销”。但这种刑罚结合了当众示众的尴尬,射杀军嫂的卑微,以及官妓的肤色和衣着与普通女性不同,侮辱的性质非常明显。
在讲究礼仪和纪律的封建社会,出现在大众面前,作为一个官员是被鄙视的。虽然这四种羞辱性的惩罚都是无痛无血的,也没有公众对脱衣惩罚的羞耻感,但对于女犯人来说,心理上的震撼和家人抬不起头来,仍然比失去生命更可怕。所以古代女性往往在被侮辱后羞愧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