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行政申诉

导语:房屋征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我的房屋征收行政申诉范文,欢迎参考。

上诉人DDD,女,

上诉人AA,男,

被告XX市ZZ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王,,区长。

上诉人DDD、AA因不服XX中院(2011)第00007号行政裁定非法征收行政诉讼,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11)西行首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责成XX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提审。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第二,上诉人是夫妻。2004年,他们在XX市ZZ区邓家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以1 (08)第01-065438号设立了一套三层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5.68㎡这套房屋是第二次上诉。

从2008年开始,杨宏斌自称是?老阳?电话联系第二上诉人,以后再打?魏紫?是的,过会儿打电话?天马公司?一分钟叫XX高科,一分钟叫邓家坡国土所,一分钟叫ZZ区拆迁办,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拆ZZ区田家湾村1组的5栋房子,包括我们家。因此,上诉人DDD于2010年底返回XX办理拆迁事宜。?老阳?拟拆迁补偿方案为:宅基地被村委会划区且土地被重建的拆迁户,按房屋面积给予1,000元/M2补偿。因身份不明,不会出示或宣传征地拆迁许可文件和安置方案。当他们与上诉人DDD多次谈及拆迁问题时,上诉人始终不同意他提出的方案。第二上诉人不在家时,一伙不明身份的人非法拆毁了他的房子。

上诉人得知此事后,以XX市ZZ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ZZ区人民政府公布征地拆迁相关信息,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年4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第5号行政裁定书决定交由XX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两位上诉人收到了由碑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ZZ区人民政府的答复,其中称?二、上诉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04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2004]48号和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征收为国有土地;上诉人的母亲朱,由、杨宏斌代理?拆迁人?产河花园项目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朱获得64万元补偿款?。5月27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两上诉人才看到所谓的?委托书?以及征地的相关证据。鉴于ZZ区人民政府提供了相应证据,两上诉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二、上诉人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6月3日,立案庭法官以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将起诉状等材料退回DDD。同日,两上诉人将起诉状等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XX中院立案庭。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超过50日的情况下,第二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二、ZZ区人民政府的违法事实及上诉人起诉的理由。

1,ZZ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无权决定或默许?没必要?什么事?魏紫浐河花园项目部?(XX中院(2010)西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记载的第三人是ZZ区产河花园项目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拆迁,并唆使杨宏斌以伪造授权委托书盖指纹的方式与朱签订拆迁协议,对两上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文件决定将347.283亩土地出让给XX高新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建设魏紫产河花园项目,但该土地现用于恒大集团XX有限公司建设?恒大绿洲?项目,魏紫浐灞花园项目根本不存在,所以ZZ区人民政府在ZZ区成立魏紫浐灞花园项目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违法的。

2.ZZ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05〕5号)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并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被征收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仍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的意见(试行)》(10号)第十一条规定了什么?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拆迁重建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执行。?无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还是XX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农村房屋的拆迁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魏紫浐河花园项目部?拆迁实施过程中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补偿安置不合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货币安置和房屋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26日)第八条规定,对房屋拆迁实行合理补偿安置。对征地拆迁农民房屋给予合理补偿,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拆迁农民住房问题。城市远郊和农村以搬迁安置为主,宅基地上住房建设重新安排。拆迁补偿不仅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物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在宅基地上建房,而是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被拆迁农民自主选择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民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和政府补贴的总和,应该能保证他们买到生活水平合理的房子。《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原则上按照规划批准的面积安置村民。原人均住房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增加的面积按住房重置价格收取。本意见实施前,村民已建成住房的,对二层以下(含二层)部分的补偿,结合原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严格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对临时搭建面积中不正常使用的部分,除严格按新价更换外,还要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理费。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政策上,第二上诉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都应该是货币安置或者房屋置换。

4.征地补偿不合法。根据陕省人民政府[2004]48号和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文件,征收田家湾村21.3716公顷(320.574亩)和1、2组土地,ZZ区统一征地办公室设在一等家坡、田家湾村街道办事处。在征地协议中,平等甲坡街道办事处是被征地单位,但作为ZZ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如何对集体土地享有权利?

5.拆迁补偿协议和委托书的效力。上诉人没有授权向朱出具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盖章。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上诉人、被上诉人信息公开一案中,从被上诉人的申辩及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中得知,存在所谓?委托书?但是ZZ区政府只提供了复印件,没有说明拆迁补偿协议和委托书的来源,也没有提供?魏紫浐河花园项目部?依法成立,并取得拆迁资格的相关证明;?魏紫浐河花园项目部?不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备拆迁资格,不具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被拆迁房屋属于第二上诉人夫妇,上诉人DDD无权处分。即使上诉人DDD提出书面委托,委托书仍然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依法享有使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ZZ区人民政府应先对两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再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从ZZ区人民政府的答复来看,相关政府只是对第二上诉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ZZ区人民政府并未对第二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六年以上的征收,其默许是虚假的。拆迁人?魏紫瀍河花园项目部的拆迁行为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XX中级人民法院(2011)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确有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裁定,可以上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7天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先受理;受理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人民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行受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4日收到两上诉人以特快专递方式递交的起诉状后,于8月9日裁定不予受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一审判决认定,魏紫浐河拆迁项目部(魏紫浐河花园项目部)与原告代理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其依据是第二上诉人提供的ZZ区人民政府在北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时提交的答辩状、拆迁补偿协议及委托书,而忽略了拆迁补偿协议及委托书未经上诉人DDD签字盖章的事实。但这些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就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违反了证据规则。

3.一审裁定魏紫瀍河项目部属于拆迁人没有事实依据。魏紫瀍河项目部是什么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都需要依法成立,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拆迁人是需要行政机关的许可或者批准才能取得资格,还是谁想当拆迁人,不需要任何程序,只要政府默许就行?西北沙发配件市场房屋拆迁同案,XX中院(2010)西1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ZZ区政府作出(2008)42号批复,同意魏紫拆迁办提交的实施方案,无论同案房屋拆迁是否一并补偿。不管ZZ区政府(2008)42号批复的程序是否合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实施方案中载明,ZZ区人民政府也作出了允许第三人魏紫拆迁办、XX市国土资源局ZZ分局作为拆迁人(或实施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魏紫瀍河项目部是如何取得拆迁资格的。

4.一审裁定逻辑错误,自相矛盾。一审裁定认为,原告请求撤销ZZ区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裁决还说。魏紫瀍河项目部拆迁原告房屋前?第二,上诉人房屋被拆迁的客观事实是否是事实依据!或许该裁定想表达的是,ZZ区政府并没有征用第二上诉人的房屋。没有政府的征收(或拆迁审批许可),拆迁人如何实施拆迁?上诉人起诉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的征收违反法定程序,而本应通过正当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不需要任何程序。

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不属于行政管辖范围,不予受理。2.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存在违法征收,不存在违法拆迁,不存在违法拆迁,上诉人房屋灰尘归何处。(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诉人错误列举被告人,拒不改变的,不予受理。首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这是上级行政机关对拆迁补偿管理责任机关的规范,因此被上诉人是合格的诉讼主体;其次,一审法院从未要求两上诉人变更被告主体,更没有拒绝变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第68条呢?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决定确有错误,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决定,责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的规定,依法裁决。

我在此传达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证据

塑造的人:

2011年8月16日